2005年11月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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昔日出借驾照 今朝官司缠身
郑淑红 夏晶晶

  3年前出借驾驶证时周先生不会想到,如今竟会被法院判令支付赔偿款2万余元。
  2002年下半年,朋友卢某想买摩托车,因要凭驾驶证上牌,卢某就向周先生借驾驶证。周先生出于朋友面子不好推辞,就将自己的驾驶证借给卢某去买车上牌。谁知今年9月,周先生接到了宁波镇海法院的开庭传票。原来这辆以周先生名义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今年6月27日在镇海骆驼街道盛兴路上与张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相碰撞,造成张某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摩托车驾驶员逃离现场。张某被送往镇海骆驼医院住院治疗,经诊断为左内踝严重挫裂伤,住院共花费医疗费5500余元。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,摩托车驾驶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经鉴定,张某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。为此,张某起诉到镇海法院,要求车主周先生赔偿医药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846.09元。周先生认为,自己对张某所说的交通事故并不知晓,自己只是将驾驶证借给朋友卢某上牌照,后朋友又将二轮摩托车转卖了几个人,现在真正的车主到底是谁也不知道,车既不是我的,也不是我开的,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承担责任。
  镇海法院认为,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按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责任。本起事故中,张某被摩托车撞倒受伤,经交警部门认定,张某不负事故责任,故摩托车驾驶员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但事故发生后,摩托车的驾驶员逃离现场,现在无法确定,故作为车主的周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计22939元。